bob官方官网世界杯唯一官方网站 - 政策文件 - bobapp官方下载,bob官方官网世界杯 //www.powerboatlaw.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 2.3政策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 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www.powerboatlaw.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21637.html 2024-05-08T10:04:00+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局)、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节水行动,推动资源节约和绿色发展,现就做好2024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主题 2024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时间为5月11日至17日,主题为“推进城市节水,建设美丽城市”。  二、宣传重点  各地要以2024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为契机,开展节水宣传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事业单位活动,面向不同群体做好针对性宣传。法规制度方面,深入开展《节约用水条例》宣传,做好普法工作,普及城市用水计划和定额管理、节水统计、节水“三同时”等节水制度及要求。宣传《公民节约用水行为规范》,引导公民践行节水责任。节水理念方面,宣传在城市更新行动中系统性推进节水工作的做法,重点宣传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提高用水效率等方面,推动节水减排、绿色低碳理念深入人心,筑牢城市节水工作的社会基础。节水成效方面,大力宣传城市用水效率提升、海绵城市建设、污水再生利用以及水环境改善等工作成效,提升人民群众节水意识和参与度。技术创新方面,宣传城市节水新标准、新规范、新技术,激励节水技术创新和设备研发。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围绕节约用水宣传周主题,开展贴近群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积极发挥街道、企事业单位、社区及行业协会作用,广泛普及节水理念和知识,交流节水经验,讲述节水故事,营造全社会关注节水的正向氛围,增强人民群众参与节水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一个人的自觉行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要以2024年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为契机,总结本辖区城市节水典型经验和重要成果,并将相关材料于4月30日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联 系 人:城市建设司 程彩霞 徐慧纬联系方式:010-58933543,58934465(传真)附件:2024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2024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参考)  1.推进城市节水,建设美丽城市  2.建设节水型城市,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3.深入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条例》  4.坚持节水优先,建设节水型城市  5.建设海绵城市,守护绿水青山  6.推广使用再生水,提高循环利用效益  7.再生水利用,让污水焕“新生”  8.加快管网更新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  9.美丽城市你我共建,节约用水你我先行  10.惜水、爱水、节水,从我做起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其他宣传口号。 抄送:国家节水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有关城市节水办公室。 两部门开展城市更新示范工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地下管网更新改造等 //www.powerboatlaw.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21636.html 2024-05-07T14:25:38+08:00 国务院4月重要政策 //www.powerboatlaw.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21482.html 2024-05-01T11:31:00+08:00 4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和企业家座谈会时指出,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必须抓紧抓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精神的细化落实,推动各项部署加快落地见效。4月,国务院出台多项重要政策,一起来看——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提出实施先进设备更新、数字化转型、绿色装备推广、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等4项行动,加大财税支持、强化标准引领、加强金融支持、加强要素保障。详细阅读>>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来了!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商务部等14部门联合发布《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明确了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点任务。一是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二是推动家电以旧换新,三是推动家装厨卫“焕新”。详细阅读>>定额补贴、上门回收!消费品以旧换新来了这种情况下购车有定额补贴、这类设备加快淘汰……这个发布会信息量很大!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建筑节能改造等为重点,分类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详细阅读>>这些住宅电梯、供水供热设备……将进行更新改造部署标准提升行动支撑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目标是到2025年完成制修订重点国家标准294项,有力支撑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详细阅读>>针对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七部门出台行动方案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详细阅读>>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实施办法央行设立5000亿元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额度5000亿元,利率1.75%,旨在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详细阅读>>额度5000亿,央行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调整汽车贷款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通知还提出,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适当减免汽车以旧换新过程中提前结清贷款产生的违约金。详细阅读>>两部门印发《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汽车以旧换新最高可享1万元补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4月24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符合标准的两类旧乘用车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详细阅读>>最高可享1万元!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细则来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这样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发布为促进我国重大技术装备质量提升,支撑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市场监管总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详细阅读>>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如何评定?五部门联合印发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4月22日,国务院以“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主题,进行第七次专题学习。国务院总理李强在主持学习时指出,要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契机,扎实做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工作。加快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健全发行、交易、退市等关键制度,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和上市退市动态平衡。着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促进上市公司增强回报投资者意识,提升投资价值。完善和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详细阅读>>李强主持国务院第七次专题学习加强监管 防范风险 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要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扩大现场检查覆盖面。要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要加大退市监管力度,进一步严格强制退市标准,畅通多元退市渠道,精准打击各类违规“保壳”行为,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要加强证券基金机构监管,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做优做强。要加强对高频量化等交易监管,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要大力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要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推动形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合力。详细阅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资本市场“国九条”,九大看点→证监会解读资本市场新“国九条”证监会发布《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十六项措施》从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私募投资等全方位提出支持性举措,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融资“绿色通道”。二是支持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三是加强债券市场的精准支持。四是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配套制度。详细阅读>>证监会发布《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证监会调降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费率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调降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费率;降低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等。详细阅读>>证监会制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退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严格强制退市标准。第二,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市渠道。第三,削减“壳”资源价值。第四,强化退市监管。第五,落实退市投资者赔偿救济。详细阅读>>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财政政策2024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筛选工作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完成2024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筛选工作,共筛选通过专项债券项目约3.8万个、2024年专项债券需求5.9万亿元左右。财政部表示,将更多新能源、新基建、新产业领域纳入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详细阅读>>事关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筛选工作已完成超长期特别国债重点支持领域明确超长期特别国债重点聚焦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升粮食和能源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等方面的重点任务。详细阅读>>1万亿超长期特别国债如何发?最新回应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调研情况的汇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调研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对督查调研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逐条分析研究,在制定出台政策时积极予以吸收。对典型经验做法要适时总结推广。详细阅读>>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调研情况的汇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健全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长效机制的举措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健全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长效机制的举措。会议指出,要聚焦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进一步提高拖欠主体违规成本,降低被拖欠企业维权成本,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价款结算、商业汇票管理等制度规定,让长效机制尽快畅通运转起来。详细阅读>>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健全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长效机制的举措招投标领域迎来首部公平竞争审查部门规章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主要内容包括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总则、审查标准、审查机制、监督管理和附则等,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首次为招投标领域出台政策措施列明“负面清单”。详细阅读>>招投标公平竞争审查新规,5月1日起实施《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解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发布修订后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详细阅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解读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合作创新采购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鼓励有研发能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供应商积极参与,发挥财政资金对全社会应用技术研发的辐射效应,促进科技创新。详细阅读>>财政部推出全新政府采购方式,6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试行版)》。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线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详细阅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试行版)》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上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6部门联合启动2024年民营企业服务月活动,活动将持续到5月15日。详细阅读>>6部门联合启动2024年全国民营企业服务月活动2024年全国民营企业服务月活动来了!别错过→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金融监管总局等3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要单列制造业信贷计划,支持重点和任务目标,推动更多信贷资源支持制造业发展,持续提升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深化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做好信息对接和贷款投放。详细阅读>>三部门:扩大这些产业信用贷款规模《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解读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金融系统逐步开展碳核算,制定出台统一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碳核算标准。制定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加快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详细阅读>>《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一图读懂《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发布《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部署了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数字技能提升行动、数字人才国际交流活动、数字人才创新创业行动、数字人才赋能产业发展行动、数字职业技术技能竞赛活动等6个重点项目,并从优化培养政策、健全评价体系、完善分配制度、提高投入水平、畅通流动渠道、强化激励引导等6个方面加大政策支持。详细阅读>>九部门:加快培育这类人才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重点任务,一图了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发布科技部、财政部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专项验收坚持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采取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强化验收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详细阅读>>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提出规范新型储能并网接入管理,优化调度运行机制,有助于充分发挥新型储能作用,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详细阅读>>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政策解读开展2024年度5G轻量化(RedCap)贯通行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度5G轻量化(RedCap)贯通行动的通知》,推进5G RedCap商用进程,打通5G RedCap标准、网络、芯片、模组、终端、应用等关键环节,加快推动5G创新发展。详细阅读>>七方面重点工作!工信部组织开展今年5G轻量化(RedCap)贯通行动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启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通知,组织开展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同时启动。详细阅读>>工信部组织开展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写了《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指引包括专项类和普惠性、区域性政策共31项。详细阅读>>31项!《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发布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七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6年,建立完整的矿山智能化标准体系,推进矿山数据融合互通,实现环境智能感知、系统智能联动、重大灾害风险智能预警。详细阅读>>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我国将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告,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等外资股比限制。详细阅读>>我国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地区有哪些读懂《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商务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聚焦境外机构业务特点和境内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提出优化管理服务、加大融资支持、加强交流合作、完善退出机制4方面16条具体措施。详细阅读>>《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解读《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海关向高级认证企业推出新一批便利措施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的通知》,提出高级认证企业作为海关最高信用等级企业,可以享受优先办理等一系列优惠管理措施,有效降低企业国际贸易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详细阅读>>海关总署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的通知换补发出入境证件可“全程网办”国家移民管理局决定自5月6日起实施便民利企出入境管理六项政策措施。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无需前往公安出入境窗口,在境内申请换发补发出入境证件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实现了“掌上办、零跑腿”。详细阅读>>换补发出入境证件可“全程网办”!6项措施下月出台进一步优化商业领域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商业领域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通知》,推动多种支付方式在商业领域推广应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有效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支付服务需求。详细阅读>>针对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消费支付将有新变化优化重点文旅场所支付服务 提升外币兑换服务水平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重点文旅场所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通知》,提出重点文旅场所要实现境内外银行卡受理全覆盖。积极推进在外籍来华人员较多的文旅场所布设外币兑换业务网点,提升外币兑换服务水平。详细阅读>>在旅游景区、饭店等消费支付将有新变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新举措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推出6项政策举措优化外汇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清理整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等三方面内容。详细阅读>>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持续提升业务办理便利度,自2024年5月6日起实施。详细阅读>>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持续提升业务办理便利度保障和改善民生教育部: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专项行动将全面排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整治“暗箱操作”“掐尖招生”等现象,严肃查处各类跟招生入学挂钩、关联的收费行为,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教育满意度。详细阅读>>事关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教育部部署→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 5万元以下无需公证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简化提取的账户限额统一提高至5万元。考虑地区和机构差异,农村中小银行可以在2025年底前逐步提高限额至5万元。详细阅读>>《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实现农房质量安全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建设品质大幅度提升。详细阅读>>《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公布2024年5件民生实事工作方案5件民生实事包括: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扩面提质增效、全面提供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办理使用服务、基本实现道路客运电子客票全覆盖、开展货车司机“平安守望”行动、交通运输新业态出行服务质量提升行动。详细阅读>>交通运输部公布2024年5件民生实事工作方案国家医保局将推动新生儿参保等事项精简流程国家医保局将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12项重点事项落地,新生儿参保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职工医保参保人退休、企业破产时信息核查等不再需要多个部门跑腿办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直接享受基本医保参保资助,既不需申请,也不需先垫缴后报销。详细阅读>>事关医保目录、异地就医三部门将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2024年至2026年,财政部等三部门将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试点内容和目标为提升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激发试点县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等。详细阅读>>财政部等三部门将联合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www.powerboatlaw.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21384.html 2024-04-16T08:52:02+08:00 这些住宅电梯、供水供热设备……将进行更新改造 //www.powerboatlaw.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20960.html 2024-04-09T10:58:17+08:00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第17号令 //www.powerboatlaw.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20958.html 2024-04-09T09:46:26+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 第17号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31日第8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签,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水利部部长:李国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  2024年3月28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第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就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不新设行政许可。特许经营者获得协议约定期限内对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并取得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同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政府鼓励并支持特许经营者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进社会公众福祉,禁止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通过前述擅自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特许经营者收费,增加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成本。禁止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名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五)根据风险性质以及特许经营各方风险管控能力,明确风险分担机制并切实执行,保障项目持续稳定实施。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具备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并获取一定投资回报的条件,不因采取特许经营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前款所称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第七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转让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移交政府;(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禁止在建设工程完成后直接将项目移交政府,或者通过提前终止协议等方式变相逃避运营义务。第八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充分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模式推进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严格把关项目实施领域、范围、方案等,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职责,推动项目落地实施。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策事项,应当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征求意见并经评估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未经评估论证或者经评估论证与宏观政策取向不一致的,不应当公布实施。地方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授权以及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工作。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生的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收入与支出应当符合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依法加强政府资金监管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大财会监督力度,严肃财经纪律。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推进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筹备、实施及监管,并明确其授权内容和范围。第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订立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项目提出的主要目的,应当为发挥社会资本在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优势,促进民间投资,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第十二条 实施机构根据授权,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及概述,建设背景和必要性;(二)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三)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四)项目可行性及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五)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六)政府承诺和保障;(七)特许经营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以及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八)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实施政府定价的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方案中有关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应当征求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意见。特许经营期限拟超过40年的,应当在特许经营方案中充分论证并随特许经营方案一并报请批准。实施机构应当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第十三条 实施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完善特许经营方案。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应当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产出或服务效果、建设运营效率、风险防范控制等方面,特别是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和传统政府投资模式在投入产出、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对项目是否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论证。此外,还应当对相关领域市场发育程度、企业建设运营能力状况和参与意愿、项目产品服务使用者支付意愿和能力进行评估,确保特许经营模式可以落地实施。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方案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合理控制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项目产出方案。审核特许经营方案时,应当对项目是否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认真比较和论证,根据职责分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第十六条 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方案,应当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十七条 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等公开选择特许经营者的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第十八条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新建及改扩建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民营企业参与的具体方式。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符合条件的传统及新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参照清单精神,探索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以适宜方式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民营企业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九条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将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标准。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应当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二十条 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三)如成立项目公司,明确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五)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六)监测评估;(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九)履约担保;(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十一)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国家政策等管理要求调整变化对特许经营者提出的相应要求,以及成本承担方式;(十二)政府承诺和保障;(十三)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十四)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十五)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市场价格重大变化等协议变更情形,提前终止及补偿;(十六)违约责任;(十七)争议解决方式;(十八)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及其投融资、建设责任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获得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取得收益。由政府向用户统一收取后再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费用,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收支明细,保证专款专用,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定期支付。政府可以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将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资本金管理的规定和专项债券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价格政策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特许经营项目中实行政府定价的价格或者收费,应当执行有关定价机关制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第二十四条 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如果与项目前期办理审批、用地、规划等手续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的,应当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实施机构应当予以必要支持和便利。第二十六条 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或者重新备案,必要时应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与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工作。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特许经营项目可以依法合规利用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将项目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多种方式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多元化资金支持。特许经营项目融资应当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稳妥处置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承诺以各类财政资金担保或者作为还款来源,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第二十八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不动产信托资产支持票据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按照市场化方式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特许经营实施机构、金融机构依法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融资支持措施,不应对不同所有制特许经营者区别对待。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第三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实施机构应当全面、按期履行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调开展价格调整、支付代收的用户付费、监测验收等义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数量、质量、标准、期限等,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任何一方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根据协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 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第三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有关特许经营项目投融资安排,确保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第三十三条 特许经营项目涉及新建或改扩建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法定规划规定的规划条件和建设标准。第三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特许经营者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方式产生的效益,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归特许经营者所有。第三十五条 特许经营各方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特许经营项目有关阶段和环节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及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按规定进行移交。第三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建立和落实相应保密管理制度。实施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七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第三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第三十九条 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或者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给予特许经营者公平合理补偿。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第四十条 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如协议变更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直接融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特许经营项目涉及运营主体实质性变更、股权移交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一致并报批准后,可以延长。第四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因政府方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公平合理补偿。因特许经营者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有关资产移交、债务清偿、违约赔偿责任,并在清算移交期间配合政府维持有关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第四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第四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确需改扩建等原因需要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环节。第四十六条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会同有关方面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开展运营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相应的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结合特许经营者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评估项目潜在风险。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许经营有关政策措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等相关单位及其职责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实施机构应当将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结果、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及其变更或终止、政府投资支持、公共产品或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结果等信息,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特许经营者应当将项目每季度建设运营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资产管理情况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前款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第四十八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第四十九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第五十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第五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实施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持续稳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第六章 争议解决第五十二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第五十三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第五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协议各方因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产生的民商事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第五十五条 特许经营协议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义务,保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实施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公职人员在特许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向特许经营者收取、摊派财物的;(二)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三)在特许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特许经营项目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五)在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竞争,对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实行歧视待遇的;(六)其他侵犯特许经营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五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特许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变相增设审批手续、审批环节、审批条件,违规延长审批时限或提出不合理要求,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特许经营管理服务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职人员因前款规定行为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无法履行或者不正常中止,影响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持续性、稳定性的,参照前款规定予以处分。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由政府统一收取的特许经营项目用户付费款额,导致未能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向特许经营者支付服务费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督促尽快补齐拖欠款额,造成损失的,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补偿或者赔偿。第六十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将政府机构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纳入政务诚信考核评价体系,有关违约失信行为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制定的办法予以认定和惩戒。第六十三条 社会公众、特许经营者认为特许经营项目参与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无法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的,可以向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特许经营综合协调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诉,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投诉处理期间不停止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特许经营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按本办法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六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2015年第25号令)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24年全国城市 排水防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告 //www.powerboatlaw.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20944.html 2024-04-07T14:11:00+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切实落实城市人民政府排水防涝主体责任,确保2024年城市安全度汛,现将全国城市排水防涝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通告。   各城市排水防涝安全责任人要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切实履行排水防涝安全职责,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的贯彻落实。要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经验主义,加强日常防范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要强化统筹协调,做好城市防汛安全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因在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汛前检查、汛期应对等方面工作不力,汛期城市发生内涝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城市排水防涝安全责任人名单 2.城市排水防涝标准及对应降雨量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附件下载附件1:城市排水防涝安全责任人名单附件2:城市排水防涝标准及对应降雨量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 //www.powerboatlaw.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20444.html 2024-03-19T15:03:00+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有关部署,加快城市生活污水管网补短板,建立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效能提升为核心,以管网补短板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建管并举、系统整治、精准施策,推动建立厂网统筹的城市生活污水专业化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到2027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3%以上,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综合效能显著提升。二、推进设施体系建设(一)开展污水收集系统问题排查。各地要按照每5—10年完成一轮城市生活污水管网排查滚动摸排的要求,持续推进管网现状评估和修复工作,建立管网长效管理与考核评估机制。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的地区,重点开展施工降水排入、城市水体倒灌、地下水入渗入流等进入城市生活污水管网问题排查。(二)加快实施污水管网改造。各地要开展水体沿线雨水排口和合流制溢流口防倒灌改造,严防河湖水倒灌生活污水管网。加快破损检查井改造与修复,逐步淘汰砖砌污水检查井,新建污水检查井推广使用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全面开展超使用年限、材质落后、问题突出排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强化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内部雨污水错接混接和雨污分流改造。到2025年,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规模占比达到90%或较2022年提高5个百分点,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三)推进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补空白。城市新区生活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建设同步推进。老旧城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可因地制宜采用集中纳管与分散收集处理等方式处理生活污水。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城市适度超前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规模化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四)推进雨季溢流污染总量削减。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雨前降低管网运行水位、雨洪排口和截流井改造、源头雨水径流减量等措施,削减雨季溢流污染入河量。超过排水系统承载能力溢流的,应在保障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入河。鼓励各地在完成管网建设改造的前提下,建设雨季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排放管控要求。加强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雨水排口监管,降低雨季排污环境影响。三、加强管网设施管理(五)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各地排水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排水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确定重点排水户清单。到2025年,各城市重点排水户全面落实排水许可要求。(六)加强执法监督。各地排水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维以及排水行为的联合监管和执法联动,形成执法合力,加强溯源执法。整治“小散乱”排水户污水排入雨篦、雨水管道行为,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管网违法排污。逐步健全排水户排水监管体系,加强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监管,依法对违法排水行为进行处罚。(七)严格质量管控。各地要强化生活污水管网建设质量管理,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对管网工程质量负责,确保管网符合标准。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标准规范,严格组织管线工程验收,鼓励邀请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参加验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排水管材质量安全监管。四、完善管网运行维护机制(八)明确管网运行维护主体,建立常态化长效运维机制。各地要建立城市生活污水管网专业化运行维护队伍,严格规范安全作业流程,保障城市生活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排水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居住社区内部雨污水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城市生活污水管网专业化运行维护单位负责。(九)持续推进“厂网一体”专业化运行维护。各地要完善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鼓励组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专业企业,实行“厂网一体”专业化运行维护。排水主管部门要构建以污染物收集效能为导向的管网运行维护绩效考核体系和付费体系,对污水处理厂和管网联动按效付费。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为目标,建设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样板区。五、保障措施(十)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对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改造的整体进展和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总结经验,鼓励先进,督促落后。建立健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工程联审联批制度,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落地。(十一)健全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保障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费用保障机制,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地方人民政府可视情况给予运营补贴,保障污水管网设施正常、可持续运行。(十二)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允许地方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研究探索规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3月8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www.powerboatlaw.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20227.html 2024-03-14T16:18:00+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的通知 //www.powerboatlaw.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19607.html 2024-02-23T16:34:00+08:00 为加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健全管控长效机制,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